《电子签名法》施行17周年

 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就此诞生,这是中国信息化进程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同时也标志着以电子签名为核心的数字化管理时代拉开序幕。

随着“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首次明确,电子认证的市场准入制度也得到确立。自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其他领域中的应用有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电子签名的应用环境。

历经十七年发展,电子签名已出现在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与好评。

 

 《电子签名法》的必备知识

 

《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分别由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

该法主要内容是定义电子签名、明确赋予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服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及对该领域的监管和各方的法律责任等。

1、什么是电子签名?

从法律上讲,签名一般具备两个功能:即标识签名人和表示签名对文件内容的认可。

在数字世界中,合同或文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来替代。电子签名因此应运而生。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定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通俗来说,电子签名是一串电子代码,并非我们能看到的一张手写签名的图片。利用其背后的密码技术,收件人可以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真实身份,还能识别出电子文件在传输过程中是否原文未改动

2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那么,如何理解“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进行了如下解释:

3什么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在我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负责审核用户的身份,并在确保用户身份真实的情况下,向用户发放并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专业机构。

因为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都要求认证机构要具备诸多的义务和责任,所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处于及其重要的地位。因此《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认证服务实行市场准入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近年来,各行各业数字化进程发展迅猛电子签名技术带来的身份认证、电子数据合法防篡改、网络行为抗抵赖等显著优势正得到越来越多行业的认可。

伴随《电子签名法》步入第十七年,身为权威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南京CA将持续紧跟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聚焦技术融合与创新,进一步推进电子签名的广泛应用,以满足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